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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号,现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至7月13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平江县余坪镇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皮某某、胡某某,共计约0.5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余坪镇宋村以700元的价格向皮某某贩卖了毒品冰毒一小包,毒品冰毒重约0.2克;

2.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余坪镇宋塅村以700元的价格向皮某某贩卖了毒品冰毒一小包,毒品冰毒重约0.2克;

3.2020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余坪镇泉源村以400元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了毒品冰毒一小包,毒品冰毒净重0.1克。

2020年7月13日,胡某某向平江县公安局投案,在胡某某处被扣押的一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1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一小包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其位于平江县余坪镇泉源村193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李智生、皮某某、姚东粤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荣 辰

                                  助理检察员:许 蒙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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