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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盘龙区**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为谋利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小马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徐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9月12日24时许,其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门口欲与王某某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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