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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路**花园**村**幢**室。2005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在合肥市4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6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以110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约0.7克冰毒,并以1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2、2019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从鲍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约0.3克冰毒,并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3、2019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从鲍某某处购买大约0.3克冰毒,并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4、2019年2月22日傍晚,被告人姚某某以550元的价格从鲍某某处购买大约0.3克冰毒,并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余某某。

2019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网咖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某多次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克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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