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759号
被告人姚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住**镇**村姚某乙170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符某甲和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300号注册成立浙江华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恩公司”)。此后符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胡某某、龚某甲、张韶山、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骨干成员,利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通过操纵邮币卡价格走势,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该诈骗团伙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由符某甲、张某甲以华恩公司名义负责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联络接洽购买邮币卡业务,胡某某、龚某甲等人担任营业部经理,负责营业部的管理及业务员培训,张韶山、龚某乙、肖某某、陈某某、梅某某、严某某、罗某某豪等人为讲师团队成员,负责引导被害人操作买卖邮币卡;杨某甲、张某乙、高某某、杨某乙、符某乙、瞿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张某丙、楼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组成操盘手团队,负责操纵邮票价格走势;被告人姚某甲、郑某某、申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业务员团队负责物色被害人,协助讲师配合操盘手操作,误导被害人入金某甲做好连续跌停后的安抚工作。
符某甲、张某甲、胡某某向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购买了13种邮票,每种邮票均占收购总票面99%以上的票量,业务员在淘宝上购买多个QQ后,以虚构的身份在网络上大量的入群加好友,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获取对方信任,后通过介绍股票老师等手段,让被害人进入事先准备好的交流群,并将组长何某某、闫威龙、杨某丙包装成“资深分析师”、“股票老师”推荐给被害人。待时机成熟后,诱骗并鼓动被害人开户入金,副组长尹某某、倪某某、金某乙将被害人加入新浪直播间听直播间内张韶山等讲师的讲课,讲师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让投资者转战邮票大盘,然后由业务员当托、与讲师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掌握的13种邮票,操盘手则配合讲师的预测,利用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使讲师得到被害人的信任,后期讲师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被害人抄底加大入金。讲师、操盘手、业务员三者相互配合,循环性周期性的赚取被害人的差价。
被告人姚某甲于2015年3月份至2016年7月份加入华恩公司疾风队闫威龙组从事业务员,经审计,姚某甲在职期间,其涉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684802.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从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书证、河北邮币卡经纪类会员申请表、合作协议书、保密协议书、承诺书、银行账户资料、业务员资金汇总表、操盘账号汇总表、凤凰古城交易详单、客户持仓与交易明细表、行政服务数据、抓获经过、起诉书;
2.证人证言:证人闫威龙、朱某某、吴某甲、刘某甲、施某某、瞿宗杰、倪某某、成鹏行、符某甲、张某甲、胡某某、龚某甲、杨某甲、黄某某、张韶山、肖某某、罗某某豪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杨某丁、吴某乙、傅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兰某某、乔某某、杨某戊凤、宋某某华的陈述;
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某某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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