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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谎称是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以在巴南区龙洲湾旭辉城、巴南区巴滨路贵侨酒店等工地需要网线为由,与被害单位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虚假产品购销合同,骗取其信任,先后十次从被害单位处骗取网线和水晶头等货物。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网线价值人民币72160元。

2019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货拉拉订单记录截图、销售货物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公司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谭超念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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