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姚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姜某某办理台安县**公司工作,陆续从姜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1780元,后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姜某某损失,并取得姜某某谅解。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微信聊天记录、人员档案、证明、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证人姜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居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情况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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