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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住台安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姚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姜某某办理台安县**公司工作,陆续从姜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1780元,后将赃款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赔偿被害人姜某某损失,并取得姜某某谅解。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查询、微信聊天记录、人员档案、证明、谅解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证人姜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居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情况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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