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女),姚某某自称名叫“田某某”与王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姚某某以做中介生意需要借钱垫资周转为名,先后三次让被害人王某某为其转款共计人民币8.3万元,2019年4月13日,姚某某以去车站接其母亲来沧州为由,借故离开,更换了手机号和微信号,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2、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在河南省安阳市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女),姚某某自称名叫“李某某”与张某某处朋友,2018年10月26日下午六点左右,姚某某找借口携带张某某的一部iphoneX手机离开,从此失去联系。被害人张某某的iphoneX手机于2018年4月3日购买自美国,价格1041.21美元(含税款42.21美元),折合人民币6535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5.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收款记录;6.手机购买凭证;7.前科判决;8.抓获经过;9.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系累犯,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坤
附:1.被告人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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