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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盱眙县**镇**村**组**号,住盱眙县**镇街道**门窗门市。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姚某某隐瞒其已将自家所有的杨树林出卖给他人的真相,先后八次以出卖该杨树林预收树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既遂部分合计13.5万元,未遂部分合计1.9万元。

1.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出卖该杨树林预收树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戚某某钱款2万元。

2.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出卖该杨树林预收树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茆某某钱款1.7万元。

3.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出卖该杨树林预收树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钱款2万元。

4.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出卖该杨树林预收树款的名义,欲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钱款1.8万元,因李某甲不同意预付树款而未得逞。

5.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出卖该杨树林预收树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2.2万元。

6.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出卖该杨树林预收树款的名义,欲骗取被害人李某乙钱款1.6万元,并分别于17日、19日骗取其中的1万元、0.5万元,其余的0.1万元因案发而未得逞。

7.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出卖该杨树林预收树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何某某钱款2万元。

8.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出卖该杨树林预收树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曾某某钱款2.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明知他人在案发现场报案仍赶往案发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收款记录、谅解书、被告人姚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戚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诈骗未遂部分作为情节对既遂部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龚向柏

2020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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