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12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嘉定区**北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路**号**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无为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害人宇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与上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姚某某互加微信好友。2017年11月份,被害人通过微信联系姚某某订购一台别克昂科威轿车,被告人姚某某因之前欠下不少债务,遂产生骗取被害人购车款的想法。其隐瞒自己已被所在公司开除的事实,以4S店不能刷卡等理由让被害人将定金2000元和尾款217400元转至其个人账户。2017年11月17日,被害人按照要求将购车尾款217400元转至被告人账户并安排公司员工胡某某前往4S店提车,但因4S店没有收到购车款迟迟没有发车。面对被害人的质问,姚某某再次虚构“购车款已转给4S店”、“4S店公账已关闭查不了账”等理由欺骗被害人,后被告人姚某某将手机关机并将诈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债务。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亲属代其将诈骗钱款219400元归还至被害人宇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查询记录、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释放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合同、营业执照、通知、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某、谢某某、丁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无为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庆松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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