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原系天水市秦州区**局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4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以倒卖树苗或者在天水市**县**镇有水利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事后向张某某分红,用张某某的房产证作抵押,从穆某某处借款50万元。穆某某扣除三个月利息15万后给张某某的银行卡账户打款35万元,张某某给穆某某出具50万元的借条,姚某某拿到钱后,将10余万元用于归还自己的欠账,剩余部分用于购买彩票。2016年7月以后姚某某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萍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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