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60803********,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以虚构做酒生意、办理公积金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现金104500元,后用于打麻将、个人开销及偿还债务,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偿还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5.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10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新睿
检察官助理:杨 焱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干劲组17号。联系电话:130174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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