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乡**村,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B****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载9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从江苏省上党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于同年5月15日1时许在黑龙江省英歌收费站出站。在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4,213.00元。
2.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B****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运载30台林海牌插秧机,从江苏省大泗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6月25日8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在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4,303.00元。
3.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B****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4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从江苏省上党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8月6日16时许在黑龙江省英歌收费站出站,在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4,200.00元。
4.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B****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4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从江苏省上党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8月16日8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在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4,391.00元。
5.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黑B****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苏省丹阳市**公司运载4台沃得牌联合收割机,从江苏省上党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同年10月11日19时许在黑龙江省龙凤收费站出站,在出站时使用伪造农机具行驶证、农机具牌照和农机具跨区作业证,骗得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信任,逃避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4,467.00元。
综上,被告人姚某某共骗取高速通行费人民币21,574.00元。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全额退还了高速通行费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B****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江苏**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运明细、江苏**高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发货单、交通运输部关于过渡期相关工作函、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查验信息记录表、返款证明等;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大广高速公路查验信息记录电子数据、江苏**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运载的农机具不符合免费条件,而使用伪造的证照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林甸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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