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委**组。姚某某于2007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8月13日因盗窃被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0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七台河市的被害人李某某,二人互加为好友,姚某某谎称自己叫“王某甲”,是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特勤中队中队长,其亲属是七台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以此获取李某某信任。姚某某声称能为李某某办理高中毕业证,并为其安排七台河市交通指挥中心做打字员工作,李某某同意之后,姚某某以办理高中毕业证费用、上班工装费、办理工作请人吃饭等虚假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660元。之后姚某某又编造能为他人办理七台河市交警支队辅警工作,每人收取费用580元,让李某某帮忙联系他人办理工作,李某某信以为真,帮他人以办理工作为目的向姚某某微信转账6次(每次580元)共3480元给姚某某,姚某某合计骗得李某某5140元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未给李某某办理工作,该款被姚某某挥霍。
2.2019年4月,姚某某通过被害人李某某认识七台河市**宾馆老板陈某某,采取上述虚构身份的手段谎称能为陈某某开设的宾馆办理卫生许可证,为陈某某办理假高中毕业证,并承诺为其安排到七台河市交警支队辅警工作,被害人陈某某对此深信不疑,姚某某还让陈某某帮其联系他人办理交警支队辅警工作并收取钱款,又以办工作找领导请客吃饭、其母亲过世、办证费等虚假名义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6168元,该款被姚某某挥霍。
3.2019年5月,姚某某通过被害人李某某认识七台河市居民隋某某,采取上述虚构身份的手段谎称能为其调到七台河市交警支队外勤担任副中队长,隋某某同意后,姚某某先后以为其办工作、托关系、请客吃饭、领导送礼、其母亲去世没有路费回来等虚假名义骗取隋某某钱款6020元,该款被姚某某挥霍。
4.2019年7月,姚某某通过被害人李某某认识了李某某母亲王某乙,采取上述虚构身份的手段谎称能为王某乙找回工作关系、办理退休及残疾证,姚某某编造理由让王某乙带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一寸相片在七台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见面,姚某某收到王某乙的个人相关证件后,假装到七台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办公大楼办理相关事宜获取王某乙的信任,之后姚某某以托人办事需要钱找关系等为名义先后骗取王某乙现金13000元,该款被姚某某挥霍。综上,姚某某共实施诈骗犯罪4起,诈骗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328元。
姚某某于2020年5月9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陈某某、隋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鹭荻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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