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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5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路**号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2月17日至2月26日,2020年4月26日至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2月26日至3月26日,2020年5月11日至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以出售“大话西游”网络游戏中的“五级仙器”游戏装备为由,骗得在本市洪山区爱家国际公馆内的被害人邓某某以微信扫码方式支付人民币15****,后被告人姚某某未交付游戏装备,且将被害人邓某某的微信****,并将游戏装备通过其他途径变卖。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说明、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浦发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及收据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

检察官助理:徐敏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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