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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2008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13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9年1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12月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4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虚构开饭店需要资金等事实,多次让被害人奚某某出面在多个平台贷款,陆续骗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58398元,供个人挥霍。

2.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虚构得口腔癌需要去上海看病治疗等事实,陆续骗得被害人奚某某人民币共计8000元,供个人挥霍。

综上,被告人姚某某共骗得被害人奚某某人民币166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证人钟某某、章某某、乔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奚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5. 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6. 录音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征

2020316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补充证据若干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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