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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街**号**,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至2月间,被告人姚某某以在网络上虚假出售梦幻西游游戏道具和游戏币的方式,先后实施诈骗作案4起,共计骗得人民币84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在YY上与被害人许某某联系,谎称有梦幻西游游戏币出售,骗得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3100元; 

2.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冒充是YY正羲中介平台管理员,谎称向被害人商某某出售梦幻西游游戏道具,骗得被害人商某某人民币2496元; 

3.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在YY上与被害人张某某联系,谎称有梦幻西游游戏币出售,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00元; 

4.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在YY上与被害人文某某联系,谎称有梦幻西游道具、游戏币出售,骗得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920元。

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并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商某某、张某某、文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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