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6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被告人姚某某曾因诈骗,于2019年8月6日被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董瑞瑞、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24日,被告人姚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联系,谎称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通过发送二维码骗取两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18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通过微信与受害人杨某某取得联系,谎称可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以微信昵称:AAa陈浩的名义通过微信发给杨某某一个二维码照片让其扫码,谎称提额需要银行卡中有9300元足额,受害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93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姚某某。后受害人杨某某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姚某某。
2.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通过微信与受害人朱某某取得联系,以微信昵称:AAa陈浩的名义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一个二维码照片让其扫码,谎称向其中充值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后受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支付8900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姚某某。后受害人朱某某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姚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电子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敬松
检察官助理:刘守国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镇**村**组家中,联系方式:1559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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