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诉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41955********,汉族,高中文化,保安,住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12月18日本院决定逮捕,12月22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6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其妻张某甲于2014年8月15日死亡后,使用张某甲的医保卡先后多次在**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购药,发生医疗费用50010.84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出35815.6元,大病保险支出4249元,姚某某个人现金支出9946.24元,合计诈骗保险基金40064.6元。
另经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张某甲医保卡;
2.书证:宿迁市医保局出具的《关于张某甲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说明》、宿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张某甲发生医疗费用明细》、宿迁市公安局黄河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医保卡,诈骗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浩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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