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47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1401121974********,籍贯:山西省天镇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村**排**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审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签定《借款协议》,姚某某以一套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的房屋作为抵押,向陈某某借款10万元,并提供虚假的《房屋买卖契约》以证明该处房产系其名下财产,双方约定,如果姚某某无法按时还款,该处房屋归陈某某所有。2017年陈某某未收到姚某某的还款,决定收取房屋,此时发现该处房屋并非姚某某名下财产。经核实,该处房屋系郭某某、李某某夫妻所有。现查明,姚某某实际从陈某某取得97000元;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姚某某共还款给陈某某33000元。
2019年9月20日和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的亲属替其将款项全部还清,被害人陈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6.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荣钢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联系电话:1551367****;
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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