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歙县,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在屯溪区桔子网吧玩游戏时认识了被害人左某某。之后,姚某某谎称帮左某某购买电脑、做东阿阿胶生意缺钱、升级做东阿阿胶区域代理缺钱、开发票缺钱等陆续从左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169300元。后左某某让姚某某还钱,姚某某陆续还了6100元,截止案发,还有163200元未归还。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姚某某谎称要帮朋友还债等从被害人邓某甲处共骗取钱款11000元。2020年1月份,姚某某谎称自己在上海华氏医药做事,以做东阿阿胶生意让邓某甲投资的名义,从邓某甲处骗取钱款9000元。
3.2020年1月份,被告人姚某某谎称自己在上海华氏医药做事,以做医药器材生意让被害人邓某乙投资的名义,从邓某乙处共骗取钱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左某某、邓某丙、邓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佳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