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1********,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乡**村**号,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宾馆**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2日经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APP与被害人刘某某认识,谎称自己认识歌星杨钰莹并有杨钰莹的QQ号,随后通过自己的QQ号伪装是杨钰莹与刘某某进行交友恋爱,并编造各种理由多次向刘某某借钱,刘某某向姚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或QQ转账等方式一共转款人民币12.5万元,后姚某某将刘某某联系方式拉黑。     

2、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在**APP中伪造成歌星杨钰莹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信任,后添加何某某的微信,并通过微信索要红包等方式,骗得何某某向其红包转账人民币共计3.32万元。

2020年7月7日,无为市公安局民警协同湖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镇**北路**宾馆**房间内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亲属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何某某谅解了姚小强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谅解书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某的亲属已赔偿了其中一名被害人何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宇匀匀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