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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浚县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桂林北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10月1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同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姚某某与张某某在珍爱网交友平台上相识,姚某某谎称自己名字叫付某某且丧偶,二人互加微信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同年4月份,张某某两次前往广西省桂林市与姚某某见面并与其同居,期间,姚某某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张某某信任后,以自己做工地工程和四件套生意缺钱为由哄骗张某某投资,后张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姚某某,让姚某某进行投资。2019年4月29日至5月9日,姚某某分多次将张某某银行卡内的共计157100元钱取走并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57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雪梅

检察官助理 刘婉莹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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