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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庙**号。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大街29号的彩票厅内,故意隐瞒其没有钱财、无支付能力的事实,仍要求工作人员周某某为其下注购买“快3”、“11选5”等彩票(体彩上海11选5,合计20张;中国福利彩票快三,合计183张),合计价值人民币19,280元。后被告人姚某某因无钱支付上述彩票钱款,由被害人周某某报案。同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实施诈骗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彩票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姚某某骗取的具体彩票类型、金额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经过。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萍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1901****)。

2.侦查卷宗二册、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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