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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年3月26日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姚盼(绰号阿浪),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盼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补充侦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盼伙同魏某某

(另案)、孙某某(另案)、刘某甲(另案)以有偿刷单为诱饵,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颜某某等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8日,姚盼以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刘某乙钱款2098元;后在刘某乙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其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魏某某推荐给刘某乙,在刘某乙与魏某某取得联系后,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刘某乙钱款38998元。

2.2018年10月27日,姚盼以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李某某钱款5000元;后在李某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其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魏某某推荐给李某某,在李某某与魏某某取得联系后,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李某某钱款19000元。

3.2018年11月6日,姚盼以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颜某某钱款2000元;后姚盼帮助魏某某与颜某某取得联系,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颜某某钱款6000元。

4.2019年1月18日,姚盼以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邓某某钱款4999元;后在邓某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其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魏某某推荐给邓某某,在邓某某与魏某某取得联系后,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邓某某钱款11000元。


5.2019年1月21日,姚盼以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马某甲钱款4998元;后姚盼帮助魏某某与马某甲取得联系,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马某甲钱款20000元。

6.2019年1月22日,姚盼以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先后骗取方某某钱款5699元、2999元(由于平台原因,其中5699元退还给方某某);后在方某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其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魏某某推荐给方某某,在方某某与魏某某取得联系后,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方某某钱款34500元。

7.2019年1月25日,孙某某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苑某某钱款4999元;后在苑某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其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魏某某推荐给苑某某,在苑某某与魏某某取得联系后,魏某某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苑某某钱款4696.42元,后又伙同姚盼骗取苑某某钱款9750元。

8.2019年3月17日,姚盼有偿刷单为饵,通过诱使被害人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耿某某钱款1800元;后在耿某某向其索要该钱款时,其谎称退款需联系客服人员,将假冒客服人员的魏某某推荐给耿某某,在耿某某与魏某某取得联系后,魏某某伙同刘某甲以退款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耿某某钱款90000元。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犯罪事实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姚盼将以有偿刷单为饵诱使他人扫码付款进行诈骗的方法分别传授于孙某某、付某某。后孙某某、付某某二人分别伙同他人以此方法实施电信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颜某某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魏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姚盼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手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即时聊天工具、互联网编制骗局,骗取不特定网络用户财物,数额巨大;同时被告人姚盼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浩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盼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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