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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通过互联网,以“提高花呗额度”“解封游戏账号”为名,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李某某、孟某某、齐某某、雷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9420余元。

被告人姚某某系被抓获到案。后姚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上述四人的损失,取得了四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宝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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