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986号 

  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绰号“**”,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道**社区****号。2010年12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5 月17 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与邓某甲(已判决)、彭某某(另案处理)、邓某乙(在逃)等人在宜春市袁某某**街道宜春**城工地(以下简称“**城工地”)上做事,邓某丙、邓某丁、刘某甲(以上三人已判决)与彭某甲(在逃)、彭某乙(在逃)等人为争**城工地土方工程施工业务来到该工地要求邓某甲等人停工,彭某甲等人与邓某甲沟通未果后发生口角。当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邓某甲与彭某某等人商谈彭某甲等人阻工一事,邓某甲、姚某某提出要叫人前来帮忙以防范次日刘某甲等人带人来工地闹事,且邓某甲提出请人费用的解决办法。次日上午,邓某甲先后多次拨打刘某甲、邓某戊的电话,与对方发生口角后便相约到物流城工地见面。尔后,犯罪嫌疑人邓某甲前往工地并叫其哥哥邓某乙等几人一同前去,其后与姚某某纠集来的几十名手持砍刀、钢管、木棍等工具的青年男子在工地上等待。随后,刘某甲、邓某丙、邓某丁、彭某乙、彭某甲、刘某乙等二十余人手持刀具到达物流城工地,双方遂朝对方冲去,随即发生打斗。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持刀将刘某甲右手砍伤,邓某乙脸部被刘某乙打伤。刘某丙前来劝架并称已经报警,双方遂散开并逃离现场。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右上肢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等双方涉案人员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等人因工地与刘某甲等人发生矛盾后,积极约架,叫人前来帮忙且聚集打架,持械致刘某甲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系累犯,还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检察官助理:万雨露

(院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