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街**巷**号,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花园**号楼**室,系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机场免税店主管。该于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威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担任威海**有限责任公司机场免税店店面主管的职务便利,以个人物品遗落等为借口,在下班后让威海国际机场安检护卫部工作人员为其打开威海国际机场国际大厅出境大门,先后四次进入威海国际机场国际大厅二楼隔离区的威海中免免税品有限公司仓库内,私自将26台Dr.Arrivo宙斯超导光疗美容仪、24瓶小批量勾兑茅台酒、10条银灰香烟、27条ESSE幻变香烟、1盒宫廷普洱茶叶带出,除27条ESSE幻变香烟、1盒宫廷普洱茶叶用于个人使用外,其余物品均被姚某某转卖他人。后姚某某又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安排本店店员曲某某将5部苹果11PROMAX256G手机带出威海国际机场二楼隔离区,以原收购对象临时决定不购买为由,将上述手机卖给曲某某。综上,涉案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320494元,被告人姚某某获利人民币248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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