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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772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栋**房,**县**汽车中介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外号“阿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省直辖县**镇**村**号,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镇**村福某某大厦***房,在模具厂做临时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住址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街**号,个体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玉,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址均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村**号,个体户。2016年某某寻衅滋事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1年某某吸食毒品被长安分局厦岗派出所行政拘留,2013年某某吸毒被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行政拘留,2013年某某吸食毒品被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某某吸毒被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 2016年某某吸毒被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某某吸毒被广东汕尾海丰县公安局莲花山派出所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路村**路村**号,住址为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路桐某某公寓801房,在**市一KTV务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黄某甲玉、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吸毒人员张荣祥通过被告人卢某某介绍,层层联系被告人黄某甲玉、林某乙、林某甲、姚某乙购买100瓶毒品“开心水”。经商议,被告人林某甲约定以人民币30000元某某被告人姚某甲购买100瓶“开心水”,再以41000元(其中包含林某丙的获利与林某乙的好处费)卖给被告人黄某甲玉。被告人黄某甲玉再以56000元卖给张某某。

2018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按约定在宝安区沙井街道长丰酒店门口与被告人林某乙、黄某甲玉见面。被告人姚某甲以2600元人民币向“英某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购买了100瓶“开心水”来到长丰酒店门口将其中的98瓶“开心水”装在纸箱交给被告人林某甲,并将剩下的2瓶“开心水”放在口袋后离开。张某某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指示来到沙井长丰酒店门口找到被告人黄某甲玉,黄某甲玉带张某某走到被告人林某甲处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伏击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林某甲、黄某甲玉、林某乙抓获,从张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开心水”98瓶(每瓶重约24克,净重约2352克,经鉴定:含有尼美西泮成分,97瓶含量为1.873-2.892mg/g、1瓶含量为0.756mg/g;摇头丸(MDMA)成分,97瓶含量为0.017-0.042mg/g、1瓶含量为4.53mg/g),毒资人民币56000元。后公安民警在酒店附近一餐厅将被告人姚某甲抓获,从身上缴获毒品“开心水”2瓶(净重24.29克、23.93克,经鉴定:含有尼美西泮成分,含量为0.660mg/g、0.657mg/g;摇头丸(MDMA)成分,含量为4.50mg/g、4.63mg/g)、黄色药丸9粒(净重2.43克,经鉴定检出摇头丸(MDMA)成分)、红色药丸9粒(净重1.66克,经鉴定检出尼美西泮、硝西泮成分)。2019年1月9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理发店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涉案手机;2.书证: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扣押材料、称重取样笔录、疑似毒品收条、通话清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吴海陆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黄某甲玉、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黄某甲玉、卢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黄某甲玉、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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