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刑诉〔2018〕544号
被告人姚龙滨,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6********,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县**镇**组,现住址信阳市**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宇,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康长胜,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5********,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区,现住址信阳市**区**路**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世兴,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9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6********,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区**乡,现住址信阳市**区**大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9********,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乡**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区,现住址信阳市**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7********,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区**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7********,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区**镇**路,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8********,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9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区**区**组**号,现住址信阳市**区**大街**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4********,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及现住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94********,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9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镇,现住址河南省登封市**路**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96********,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县**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8********,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区**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县**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岑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于2018年12月28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199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于2018年12月28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龙滨、李宇等36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5日、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龙滨、李宇先后在郑州市、登封市、信阳市平桥区、信阳市浉河区四个区域组建“**推广平台”实施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手段专业统一。该集团人员组织架构分为:老板、总负责人、经理、主管和业务员。其中被告人姚龙滨和李宇为平台老板,姚龙滨负责平台及诈骗资金管理,李宇负责人员招聘及硬件建设;被告人康长胜为四个诈骗区域的总负责人,协助姚龙滨、李宇对四个区域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王某某为记账会计,负责记账、平台后台管理包含账号的开户及关闭、统计员工工资及业绩。每个诈骗区域分为经理、主管、业务员。被告人柳世兴为平桥区域经理,负责日常人员管理、冒充平台客服诈骗;被告人高某某、成某某、闫某某、余某某为主管;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候某某、张某某、季某某、顾某某、汪某某、刘某某、井某某、毕某某、汪某甲、袁某某、岑某某、何某某等为业务员。被告人刘某甲是郑州区域的经理,负责日常人员管理、冒充客服诈骗;被告人宋某甲、谢某某、宋某某、陈某某为业务员。被告人杨某甲是登封区域的经理,负责日常人员管理、冒充客服诈骗;被告人于某某、韩某某、景某某、刘某乙、张某甲为业务员。
被告人姚龙滨、李宇等36人在互联网上购买虚假注册的微信、QQ号,以女性身份在各个交友网站上发布交友、寻找知心人等信息,诱骗他人加好友聊天,销售推广“**推广平台”,宣称平台可以赚钱,将平台的网址www.******.com发给被害人,再将自己的账号登录名及密码发给被害人,让被害人进行体验,点击平台内部分游戏页面,被害人会发现平台账号内的虚拟货币在增长,造成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该账号在产生收益,业务员或者主管将有购买意向的被害人推送给平台客服(各个区域的经理冒充平台客服),平台客服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购买平台账号,一个账号为3350元至3550元不等。被害人购买平台账号返利2-3天后,其账号被平台后台人为关闭,统一解释为购买者自己操作不当导致无法登录。被告人姚龙滨、李宇等36人通过上述诈骗方法实施诈骗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乙等人,总数额为511650元。其中被告人姚龙滨、李宇、康长胜、王某某诈骗数额为511650元;被告人柳世兴诈骗数额为398200元;被告人毕某某诈骗数额为144600元;被告人曹某某诈骗数额为241700元;被告人岑某某诈骗数额286450元;被告人成某某诈骗数额370500元;被告人高某某诈骗数额382050元;被告人顾某某诈骗数额398200元;被告人何某某诈骗数额394200元;被告人候某某诈骗数额388200元;被告人季某某诈骗数额382050元;被告人井某某诈骗数额39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数额38750元;被告人吕某某诈骗数额372300元;被告人汪某甲诈骗数额212550元;被告人汪某某诈骗数额123550元;被告人闫某某诈骗数额389800元;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数额286450元;被告人余某某诈骗数额376850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286450元;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数额380450元;被告人袁某某诈骗数额389000元;被告人刘某甲诈骗数额61600元;被告人陈某某诈骗数额56200元;被告人谢某某诈骗数额56200元;被告人宋某某诈骗数额47450元;被告人宋某甲诈骗数额45900元;被告人杨某甲诈骗数额25500元;被告人于某某诈骗数额25500元;被告人韩某某诈骗数额25500元;被告人景某某诈骗数额16750元;被告人刘某乙诈骗数额25500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数额2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及银行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张某乙、陈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姚龙滨、李宇等36人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涉案电脑中的电子账目及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龙滨、李宇、康长胜、王某某、柳世兴、高某某、成某某、闫某某、余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候某某、张某某、季某某、顾某某、汪某某、刘某某、井某某、毕某某、汪某甲、袁某某、刘某甲、宋某甲、谢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杨某甲、于某某、韩某某、刘某乙、岑某某、何某某、景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姚龙滨、李宇、康长胜、王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柳世兴、高某某、成某某、闫某某、余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候某某、张某某、季某某、顾某某、汪某某、刘某某、井某某、毕某某、汪某甲、袁某某、岑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宋某甲、谢某某、宋某某、陈某某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于某某、韩某某、刘某乙、景某某、张某甲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子平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龙滨、李宇、康长胜、柳世兴、高某某、成某某、闫某某、余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周某某、候某某、张某某、季某某、顾某某、汪某某、刘某某、井某某、毕某某、汪某甲、袁某某、刘某甲、宋某甲、谢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杨某甲、于某某、韩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岑某某、何某某、景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及补充侦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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