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212821998********,靖江市**汽车饰品店员工,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抢夺,于2019年1月1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谎报案情,于2019年3月2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上海城巴十克欢乐餐厅内,乘隙窃得杨某某放置于该店前台抽屉内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Vivo牌手机和价值人民币150元的三星牌手机各1部。
2020年3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靖江市车来车往汽车饰品店内,乘隙窃得弓某某放置于该店一楼茶几上的,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姚某某所窃上述物品,并已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电脑、手机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8.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