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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7********,土家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0年3月24日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7月5日因盗窃被张家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11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白色起亚牌智跑型越野车来到慈利县**镇“张家界**有限公司”厂区内,将厂区连接变压器、电炉用的铜线盗走,次日将盗得的铜线以人民币6700元的价格卖给慈利县**火车货运站附近的废品店;2020年7月16日21时许,姚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张家界**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铜排、铜线盗走,次日将盗得的铜排、铜线以人民币16400元的价格卖给火车货运站附近的废品店;2020年7月19日22时许,姚某某再次来到该矿区实施盗窃,其拆卸一块铜排后因被矿区员工发现而逃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铜线、铜排价值人民币3300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慈利县**镇**居委会一巷子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汽车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王某某、朱某甲、卓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和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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