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6年7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2月27日、同年4月24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6日、5月2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我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街**号附近,见被害人张某某的新本冈田电动车停放于此,车未上锁,遂推行上述电动车将该电动车盗走。
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至本市东西湖区**街**后院,见被害人胡某甲的迎马牌电动车停放于此,遂推行上述电动车将该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姚某某以人民币160元将上述迎马牌电动车出售给赵某某。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新本冈田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被盗迎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照片;2.报案材料、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入所体检表、管教干部谈话、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5.监控视频、讯问视频;6.证人胡某乙、胡某丙、赵某某、廖某某、郭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张某某、胡某甲的陈述;8.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君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含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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