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姚某某 ,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5********,汉族,初中,无业,住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七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 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姚某某至盱眙县、淮安市洪泽区、清江浦区、安徽省天长市等地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702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31日夜间,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盱眙县中医院16楼50床,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羽绒服口袋的一部手机及100元人民币盗走。
2.2020年4月1日夜间,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盱眙县中医院4楼ICU病房5床,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床尾处的一只黑色斜挎包盗走。
3.2020年4月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盱眙县黄花塘镇旧铺卫生院,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医院过道椅子上的皮包内100元人民币及一部老年手机盗走。
4.2020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盱眙县**镇**村**组,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本组路旁的一辆脚踏人力三轮车盗走。
5.2020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盱眙县**镇**村**室,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葛某某放在卧室衣柜内的2600元人民币盗走。
6.2020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盱眙县旧铺镇卫生院1楼109号病房,将被害人常某某一箱六个核桃牛奶及一部老年手机盗走。
7.2020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镇**路**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二楼东边卧室箱子内的2000余元人民币盗走。
8.2020年4月17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安徽省天长市建设东路22258中国体育彩票店,采取破窗的方式将被害人放在抽屉内的1000元人民币及3张刮刮卡彩票盗走。
9.2020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淮安市洪泽区中医院,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中医院7楼8床椅子上外套内的1000余元人民币盗走。
10.2020年5月6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11号中国福利彩票店,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趁被害人吴某某睡着之际将吧台抽屉内的225元人民币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前科劣迹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常某某、吴某某、王某乙、邵某某、葛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王某甲、沈某某、尹某某、王某丙等人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
5.盱眙县中医院病房楼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 雷
检察官助理 杨 洋
2020年8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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