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7日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5月2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执行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新洲中路“彩之恋”店铺门口,盗窃了李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小刀牌电动车(该车车架号为2011 0118150, 电机号为2012051689,车牌为玉林R****2)。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车辆的价值为人民币576元。
2.2020 年5月8日下午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新洲中路“0PP0时代通信”店门口,盗窃了范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台铃牌电动车(该车车辆识别代号为 LGMMVGZA7K0509206。发动机号码为TLWDFCVLB0141951。车牌为桂K****8。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321元。
3.2020年5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步行街“M6服装店”门口,盗窃了罗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银色的雅迪牌电动车(该车车牌为玉林P****7,车架号为6008440, 电机号为 0420546)。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
4.2020 年5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新洲北路“邮政银行”门口,盗窃了赖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棕黑色的上海申佳牌电动车。(该车车牌为玉林Q***5,车架号为201807000146264,电机号为1807230003)。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849元。
5.2020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陆川县温泉镇新洲北路“安踏专卖”店门口,盗窃了吕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金黄色的菲豹牌电动车(该车车牌号为玉林P4B26,车架号为201608290809632)。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858元。
6.2020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陆川县城区三峰东路“四季糖水店”的店面门口,盗窃了温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车。(该车车牌号码为桂K****5,型号为 AM500DQT-7,车辆识别代号为LEUNWB701K1457090,发动机号为JYCFK08072727)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336元。
7.2020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陆川县乌石镇交通路“邮政银行”门口,盗窃了吴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的台玲牌电动车(该车车牌号码为玉林RT961,电机号为0015135,车架号为0366249)。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211元。
8.2020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陆川县步行街“金某某珠宝店”门口,盗窃了陈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车(该车车牌为玉林R****1,型号为 TDR3482-4,车架号码为876221818001513,电机号为 RBMBLBF189210196)。得手后,该车由其销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和生活开支花光。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695元。
综上,被告人姚某某实施盗窃八次,盗窃财物共价值13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频截图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陆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莲明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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