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13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汉库****工作,家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栋***。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网咖上网,趁隔壁桌被害人蒙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蒙某某放在桌面充电的一部银色*******手提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8年8月2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福田区**路**大厦抓获被告人姚某某,同时亦缴获涉案手提电话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提电话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7.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叁张及现场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决被告人姚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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