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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958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路**号**座**房。2019年12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到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服装店假装买衣服,趁服务员不备之机,偷走夹克衫一件。该夹克衫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28元。

2019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到本市天河区**大道********服装店假装买衣服,趁服务员不备之机,偷走上衣一件。该上衣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36元。

2019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两次到本市天河区**大道********服装店假装买衣服,趁服务员不备之机,偷走套衫一件、上衣一件。该套衫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180元、该上衣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害单位代表邹某某、宁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7.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瑞

2020年6月1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4张。

2.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1年1月22日,被告人姚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38********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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