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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2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3年5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镇**社区**网吧内,趁被害人周某某在上网过程中睡觉时,将周放在面前电脑桌上一部OPPO R15手机(价值1375.68元)盗走,后销赃。公安人员于2019年11月6日在上述网吧内将姚某某抓获,姚带公安人员到销赃处起回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31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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