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安徽省郎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下午1点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到郎某某**镇**村**小区丁某某家,趁被害人家没有人,翻窗进入楼道,上二楼阳台进入屋内,在被害人卧室衣柜盗窃一只黄金手镯,在客厅茶几盗窃一个貔貅吊坠佛珠手串。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9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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