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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8********,四川省三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5日16许,被告人姚某某行经绵阳市游仙区剑南路东段东方红大桥桥头时,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里的一部手机盗走,后被被害人的丈夫发现并报警。被盗手机现已返还失主。经物价评估,被盗一加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46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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