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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资阳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乡**村**组。2018年7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6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本院以盗窃罪批转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晚,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付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刑)三人共谋盗窃。当日23时许,在本市青羊区**路**号院旁,三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常光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403元)。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姚某某被警方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姚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莉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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