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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予以释放。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宜宾市翠屏区**道**街**号小区内,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玉骑铃电瓶车盗走。经翠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44元。

2020年5月25日,珙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在杉木树黄角村设卡盘查时,现场挡获被告人姚某某,随后移交翠屏区公安机关。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汝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卷。

3.审理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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