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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0时左右,被告人姚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楼下,在被害人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银行信用卡中15000元转账到自己的支付宝中,后将盗刷的150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人民币1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1年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田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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