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街**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4年12月8日山东省莱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3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由桦甸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桦甸市新华街新安大街**饭店门前,拉开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奇瑞瑞虎SUV汽车车门实施盗窃,盗得车内现金人民币1600元。
2020年8月9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桦甸市新华街水岸新城小区东门附近,拉开梁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的凯迪拉克牌越野车车门实施盗窃,盗得车内瑞凯威牌超级大黄蜂儿童座椅一个、黄鹤楼牌天下明楼香烟7条零3盒。上述物品案发后均已返还被害人梁某某。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儿童座椅价值人民币1199.20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168元。
2020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桦甸市新华街新安大街**火锅店门前附近,拉开王某某停放在涌路上的丰田凯美瑞汽车车门实施盗窃,盗得车内鳄鱼皮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600余元,佛珠手串两个,上述财物案发后均已返还被害人王某某。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机雕罗汉佛珠手串价值人民币350元,被盗明子手串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工作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何某某证言;
2.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结论: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国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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