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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高安大道**宿舍****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无正常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平时喜欢上网,玩游戏、抽烟等都需要钱家里又不给,逐采取晚上出去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方法,供自己平时消费使用。

现经依法查明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窜至高安市高安大道**小区里面拉车门盗窃,在一栋搭了雨棚的房屋门口,拉开了受害人李某某的黑色**商务车的车门,在车内中控台工具箱一黑色皮包里面盗得现金1600元,后被告人将盗得的1600元用于自己吃饭、抽烟、上网、玩游戏、住宾馆等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旌

检察官助理:夏仙子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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