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翔宇印刷厂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印刷机上的手拎包盗走,被盗的手拎包内有现金四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王某某残疾证复印件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娜
检察官助理:英迈文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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