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禹州市**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使用锤子砸破停放在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豫K5****宝骏730副驾驶车玻璃,盗窃车手扣内钱包里人民币8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中强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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