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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组**号,2020年1月1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在家中经营一家网吧,为达到少交电费的目标,姚某某采取在进户线上破皮接铝钱的方式窃电,供网吧和生活电器使用。

经鉴定:姚某某窃电电量为58585KWH,窃电电费为45051.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国网湖南省**公司邵阳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工作单、谅解书;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娟

检察官助理:刘峻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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