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恩施城区先后实施盗窃三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3凌晨,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的长安牌小型货车来到恩施市**小区**,将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鄂Q*****的长安牌小型货车后的椪柑、苹果以及柚子、甘蔗等水果盗走。

2、2019年6月26日凌晨,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的长安牌小型货车来到恩施市**小区**,将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鄂Q*****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天窗砸毁,将车内一个白色女士手提包偷走,包内有人民币850元及身份证、行驶证等物品。经鉴定,该车天窗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656.00元。

3、2019年7月1日凌晨,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的长安牌小型货车来到恩施市**小区**,将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鄂Q*****的奔驰小型轿车天窗砸毁,将车内的香烟、驾驶证、行驶证及POS机盗走。经鉴定,该车天窗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8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桂花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