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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乡**村**组。2011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还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姚某某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塘浦社区石***自然村,采用开门手段进入杨某某的租房盗窃起子一把后,又撬开王某某的租房,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功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7*******;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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