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410311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骑电动车窜至高新区创业路时代公寓地下停车场66号车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黑色霸锐SUV后车窗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一箱五粮液、一瓶飞天茅台。
2、2019年12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涧西区南昌路和滨河北路交叉口翠堤湾小区地下车库后,发现被害人尤某某的白色丰田汉兰达SUV车门未锁,盗窃车内存放的两瓶五粮液、两瓶茅台王子酒、两条贵烟、一件羽绒服、一件利郎牌羽绒马甲。
3、2019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涧西区翠堤湾地下车库,用锤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奔驰SUV400后备箱玻璃砸碎后,盗窃八瓶飞天茅台、一块高仿百达菲手表。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八瓶飞天茅台酒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19200元。
4、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涧西区明珠花园地下停车场,用锤子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宝马X5的汽车后窗砸碎后,盗窃车内的两瓶茅台酒、两条软中华香烟。
5、2020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骑电动车窜至涧西区翠堤湾的地下车库,用锤子将被害人付某某的白色丰田RAV4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后,盗窃车内后备箱的两瓶茅台酒。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瓶飞天茅台酒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叶红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
2.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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